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院(系)及二级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各院(系)及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单位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各项工作、促进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审批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院(系)及二级单位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校工会、学校教代会的领导。各院(系)及二级单位决定召开教代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贯彻执行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内部聘任制实施方案、奖惩规定、考核办法、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管理与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院(系)务公开工作负有评议、监督、推进责任。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工作应按照校党委的统一布署,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全体教职工开展好此项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精神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单位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在编、在职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老教师、青年教师、民主党派和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代表总人数按下列比例选举产生:
     
教职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单位,按35%--2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按40%--35%的比例选举代表;
      
教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单位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其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补选:调离本单位的;已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代表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列席、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会议的主持方式: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由大会推选的主席团主持;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或出席学校教代会的代表团长主持。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通常进行以下议程:
   
(一)行政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行政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分工会主席作教代会和分工会工作报告;
   
(四)筹备领导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五)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报告、议案,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
   
(六)组织代表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七)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八)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作闭幕讲话。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间一般定于放假前或开学后的一个月左右。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过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本单位工会征求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并与行政领导协商,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各二级工会作为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十九条  各院(系)及二级单位要为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及二级单位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二级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