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工会会费 收缴及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549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同时也是保证会员能够享受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第二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员会费收缴及使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凡我校在职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职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月交纳工会会费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如下:(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每月会费金额。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月交纳工会会费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如下:基本工资×0.5%=每月会费金额

第五条 新加入的会员从加入的月份开始交纳。

第六条 会费应按本人最新工资标准进行

第七条 会费按月交纳,由学校发工资的会员由财务处代扣;由部门发工资的会员由二级工会造册并代收。

第八条 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为支持基层工会开展活动,二级工会上交的会费原则上全部拨付给二级工会使用。

第十条 工会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二级工会会费应全部用于与本单位工会会员活动相关的项目,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教育培训、集体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慰问帮扶活动等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会会费收支应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各项活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要有正式票据,所有单据上由两人以上经办人及各二级工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费各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进行公开。校工会将不定期对二级工会的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411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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